法定继承公证
2019-05-09 16:24:33.0

一、事项介绍:法定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依法证明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法定继承公证所需准备的主要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国内人士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2)外国人士提交护照

(3)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材料(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籍注销页、殡葬火化证明、骨灰证等;其中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若外地出具的死亡证明需在被继承人死亡地或户籍所在地办理死亡公证书);

3、各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即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派出所出具;若外地出具的关系证明需办理继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4、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产证、存折、存单、股票、股权持有证明等

5、被继承人的配偶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的计划生育证明(该证明记载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和亲属关系情况,虽不是必须提供,但可加快办证速度)

6、被继承人档案存放地的联系方式

7、公证员认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申办法定继承公证,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继承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2、继承公证可由继承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未能亲自到本处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4、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5、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公证和受托人身份证

四、费用说明

1、法定继承公证按所继承的财产标的收费,除公证费用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上门服务费、调查费、登报费、公告费等法律服务费用。

2、若您需要公证处提供其他个性化的特别服务(如代办过户),相应的费用请您与承办公证员沟通。

五、申请流程

线上申请:

①发起:如果公证处支持在本平台在线申办,您可以直接在平台内发起申请。

②审核:根据公证事项的不同,您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个人信息与证据材料,提交后公证处将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公证处可能要求您补充额外的证据材料。

③受理:通过审核后,您可以在直接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支付公证费用(部分公证处支持线下领证时才缴纳费用)。支付后,申办将直接进入受理状态,您只需等待系统通知您前往公证处领取公证书即可。

④领取:前往公证处领证时,请记得带齐本次申办提交过的材料原件以便公证人员进行真实性核验。

到公证处申请:

①申请:您可到公证处进行相关咨询,公证员会根据您的申请要求,告诉您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到受理窗口后,公证员通过预审相关证明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②受理:公证员受理您的申请后,请按照公证员要求交齐证明材料及填好《公证申请表》。承办公证员会审查您提供的证明材料,并根据您所申请的公证事项让您填写、签署相关表格、文件。

③缴费:承办公证员向您发送《收费通知单》后,您可持该通知单到收费处缴纳公证费,领取公证发票。

④领取:在公证书制作完成后,由公证处通知您到场领取,您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到本处领取公证书。


相关

1、办理不动产继承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动产继承的,可以向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无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特殊情况:

1、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未能亲自与其他继承人到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自然人,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 应当提交经公证或经有关部门备案的书面约定协议。

6、多个继承人不等额继承相关遗产,可共同继承后,另行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7、被保险人死亡后,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保险合同中只指定了一名受益人,且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另外,财产保险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版权所有 ©2019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

粤ICP备18079311号